(2015)克民初字第16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孙凤春与斯钦毕力格、萨日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凤春,斯钦毕力格,萨日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克民初字第1619-1号原告孙凤春,男,汉族,1975年4月27日出生。被告斯钦毕力格,男,蒙古族,1981年2月24日出生。被告萨日娜,女,蒙古族,1977年6月15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孙凤春诉被告斯钦毕力格、萨日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孙凤春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萨日娜所有的蒙D5Ax**号汽车一辆予以查封和位于克什克腾旗芳馨家园房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孙凤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萨日娜所有的蒙D5Ax**号汽车一辆和位于克什克腾旗芳馨家园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杨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