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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执字第6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赵树涛与冯新明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3]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树涛,冯新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650-3号申请执行人赵树涛。被执行人冯新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委托潍坊鼎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冯新明所有的车牌号为主车鲁G×××××,挂车鲁G×××××半挂车一辆进行了价格鉴定,鉴定价格为65000元;被执行人冯新明所有的在其前妻刘安霞名下的鲁V×××××号海马轿车一辆进行了价格鉴定,鉴定价格为24000元。2015年1月7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山东盛达拍卖有限公司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冯新明所有的车牌号为主车鲁G×××××,挂车鲁G×××××半挂车一辆、被执行人冯新明所有的在其前妻刘安霞名下的鲁V×××××号海马轿车一辆,并于2015年2月5日、2015年4月30日在临朐县人民法院拍卖大厅两次公开拍卖后,鲁G×××××(挂车鲁G×××××)半挂车无人竞买最终流拍,鲁V×××××号海马轿车由买受人颜新飞(身份证号××)以20400元的成交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冯新明所有的在其前妻刘安霞名下的鲁V×××××号海马轿车一辆的所有权归买受人颜新飞(身份证号××)所有。该车辆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颜新飞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颜新飞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学东审 判 员  王金科人民陪审员  衣明学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蔡洪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