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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字第1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秀春申请执行孙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秀春,孙庆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C}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181-3号申请执行人陈秀春,女,1968年2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孙庆军,男,1975年4月29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龙民一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14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孙庆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孙庆军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庆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毛俊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国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