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杭刑执字第4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蔡经纬受贿罪、贪污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经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4144号罪犯蔡经纬,男,198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攀枝花市人,大学本科,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现在杭州市东郊监狱服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作出(2010)杭萧刑初字第第185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蔡经纬犯受贿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追缴违法所得71600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杭州市东郊监狱于2015年4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波、马晓书,杭州市东郊监狱指派警官石兴、童钘出庭执行职务,罪犯蔡经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减刑十一个月。庭审中,罪犯蔡经纬对执行机关认定的事实、出具的证据均无异议。出庭检察员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蔡经纬提起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罪犯蔡经纬已符合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蔡经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经常写稿投稿,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主动参加公益劳动,积极参加文体活动。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及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蔡经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蔡经纬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经纬准予减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小玲审判员  俞永平审判员  杨宏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王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