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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邮送商初字第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江苏高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菱塘支行与扬州巨能电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高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菱塘支行,扬州巨能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送商初字第0048号原告江苏高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菱塘支行,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菱塘回族乡团结路25号。负责人陈大银。被告扬州巨能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菱塘回族乡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杨林。江苏高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菱塘支行与扬州巨能电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4月02日立案受理,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4年6月24日分别向其借款320万元、100万元,后因被告未能按期还本付息,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20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4年6月18日签订《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约定,因订立、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扬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江苏高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菱塘支行的起诉。已预收的案件受理费41156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剑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常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