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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康行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张天祥王金秀与武都区国土资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天祥,王金秀,张天祥、王金秀诉武都区国土资源局,武都区国土资源局,张万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康行初字第4号原告张天祥,甘���省武都区人,农民。原告王金秀,甘肃省武都区人,农民。被告武都区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孙建威,任该局局长。第三人张万祥,甘肃省武都区人,农民。原告张天祥、王金秀诉武都区国土资源局,要求复核武集建0604055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一案,因诉请不当,原告张万祥、王金秀于2015年5月6日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万祥、王金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蔚萍代理审判员 :蹇正康人民陪审员 :李建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 李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