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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凌民一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广西驰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凌云汽车总站与被告杨朝亮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驰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凌云汽车总站,杨朝亮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民一初字第79号原告广西驰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凌云汽车总站,住所地凌云县泗城镇新秀社区五指山小区66号。负责人林景雄,该站总站长,委托代理人洪耀中,广西纵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朝亮,司机。委托代理人刘仲甲,广西桂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晓文,广西桂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驰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凌云汽车总站与被告杨朝亮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驰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凌云汽车总站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驰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凌云汽车总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驰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凌云汽车总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广西驰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凌云汽车总站负担。审判长  廖德斌审判员  杨子鋆审判员  罗美信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正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