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民一初字第2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王东芳与郑州博大泌尿外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芳,郑州博大泌尿外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一初字第2353号原告王东芳。委托代理人李华伟,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晶晶,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郑州博大泌尿外科医院,住所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吴美和,院长。委托代理人姚旭岑,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贞,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6月19日受理了原告王东芳诉被告郑州博大泌尿外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东芳于2015年5月6日自愿撤回对被告郑州博大泌尿外科医院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东芳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海涛人民陪审员 徐宝云人民陪审员 吴庆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周玉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