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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碚法民初字第07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曾坤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曾坤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碚法民初字第07143号原告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凤栖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75623875-6。法定代表人黄先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熊春,重庆壹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坤未,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居民,住重庆市巫溪县。原告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戈登公司)与被告曾坤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代荣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杨柳、谭学谱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于2015年5月4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戈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熊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坤未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在本院确定的开庭时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戈登公司诉称:2012年4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机械按揭买卖合同》、《还款承诺书》、《还款承诺书补充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出售神钢挖掘机一台(机型SK330-8,机号LC11-C1620),并约定了首付款分期付款方式,若逾期支付每天将按千分之五收取滞纳金。原告在签订了上述协议后即将挖掘机交付被告。被告现尚欠原告挖掘机首付款284700.24元。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曾坤未支付首付欠款284700.24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84700.24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直至付清所欠首付款为止);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曾坤未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0日,原被告之间签订《工程机械按揭付款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SK330-8型挖掘机一台(机号为LC11-C1620),被告向原告支付首付款434700.24元。合同签订的当日,原告即向被告交付了约定的挖掘机。之前于2012年1月10日,被告曾坤未就首付款还款事宜向原告戈登公司出具《还款承诺书》一份,载明:购机人曾坤未向戈登公司购买神钢挖掘机壹台(机型:SK330-8,机号:LC11-C1620),共计应付首付款434700.24元,提机时支付首付款350000元,首付欠款84700.24元,从2012年3月起至2015年2月止分36期付清。如若逾期按逾期金额每日千分之五收取滞纳金。特此承诺!承诺人:曾坤未(加盖手印),2012年1月10日。截止2012年2月28日,被告尚欠原告首付款284700.24元。上述事实有买卖合同、承诺书、验收单、庭审笔录等书证载卷为据。本院认为,原告戈登公司与被告曾坤未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义务。原告戈登公司依约定向被告曾坤未提供了挖掘机,被告曾坤未有支付相应货款的义务,现被告曾坤未未向原告戈登公司完全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戈登公司要求被告曾坤未支付货款284700.2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符合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曾坤未未在本院确定的开庭时间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曾坤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284700.24元。二、曾坤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84700.24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种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直至付清欠款为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762元,财产保全费27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082元,由曾坤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罗代荣人民陪审员  杨 柳人民陪审员  谭学谱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周一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