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武汉中民申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卫立新与赵星物权确认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卫立新,赵星,李德芳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汉中民申字第0000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卫立新。委托代理人:李勇,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星。委托代理人:赵长江,系赵星之父。委托代理人:邓远武,北京惠诚(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德芳。委托代理人:后萱,系李德芳之女。再审申请人卫立新因与被申请人赵星、第三人李德芳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6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汪 骏审判员 罗东辉审判员 陈闽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高雨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