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吉水县支行诉被告周动生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水县支行,周动生,曾苏华,刘小兵,周来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49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水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吉水县支行)。住所地:吉水县龙华中大道***号。组织机构代码:86211277-8。法定代表人吴剑如,行长。委托代理人郭小云,原告员工。被告周动生,男,汉族,住吉水县。被告曾苏华,女,汉族,住址同上,系周来勇之妻。被告刘小兵,男,汉族,住吉水县。被告周来勇,男,汉族,住吉水县。原告农行吉水县支行诉被告周动生、曾苏华、刘小兵、周来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农行吉水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志坚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陈玉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