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当民一初字第00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李某丙赡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民一初字第00354号原告:李某甲,男。委托代理人:芮铭乐,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乙,女。被告:李某丙,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李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李某甲考虑到李某乙、李某丙的实际给付能力,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自愿申请撤诉,与法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免予交纳。审判员 芮习凤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陈春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