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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少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尼某某与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尼某某,宋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少民初字第45号原告尼某某,女,1981年5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上蔡县无量寺乡吴宋村委**号。被告宋某某,男,197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址同上。原告尼某某诉被告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2015年5月6日原告尼某某以补充新的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宋某某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尼某某撤回对被告宋某某的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尼某某承担。审判员 史 瑶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一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