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兴民初字第0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张小满诉被告邹荣健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满,邹荣健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兴民初字第0876号原告张小满。委托代理人吴爱銮。委托代理人张春芳。被告邹荣健。委托代理人严长俊。原告张小满诉被告邹荣健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小满及其委托代理人吴爱銮、张春芳,被告邹荣健及其委托代理人严长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小满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2012年3月19日登记结婚,未生育。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结婚草率,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现已分居。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邹荣健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婚后一直和睦相处,被告为了养家糊口,在本市开店,每月工资均交给原告保管,原、被告至今未分居生活,虽然双方的感情出现危机,但被告愿意以最大的诚意来挽回婚姻,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3月19日登记结婚,双方未生育小孩。婚前原、被告感情很好,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以其与被告难以共同生活为由,诉至本院。上述查明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婚姻登记信息,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自愿登记结婚,系合法的夫妻关系。原告认为其与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望原、被告双方反思自己的婚姻生活,找出矛盾之所在,加强沟通,增强信任,互相关心,互相爱护,夫妻关系尚有和好的可能。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小满与被告邹荣健离婚。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案件上诉费240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海陵支行;户名:泰州市财政局;账号:201101040058888)。(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唐昌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