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民初字第1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席某某与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1250号原告席某某,女,196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荆某某,男,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席某某诉被告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席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席某某负担。审判员 崔东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晋 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