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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初字第1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席某某与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1250号原告席某某,女,196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荆某某,男,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席某某诉被告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席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席某某负担。审判员  崔东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晋 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