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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汪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576号原告:汪某,女,198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被告:李某,男,198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汪某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某撤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审判员  张国和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徐萧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