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汪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576号原告:汪某,女,198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被告:李某,男,198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汪某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某撤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审判员 张国和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徐萧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