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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亳民一初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安徽厚丰置业有限公司与涡阳县城关街道三里黄社区三里丁居民组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厚丰置业有限公司,涡阳县城关街道三里黄社区三里丁居民组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一初字第00071号原告:安徽厚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寅寅。委托代理人:崔振礼,安徽黄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涡阳县城关街道三里黄社区三里丁居民组。原告安徽厚丰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涡阳县城关街道三里黄社区三里丁居民组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安徽厚丰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厚丰置业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厚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安徽厚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秋菊审 判 员  许 林人民陪审员  孙玉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