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执民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滕成、颜幼君与张小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成,颜幼君,张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滕成。申请执行人颜幼君。被执行人张小龙。本院在执行滕成;颜幼君与张小龙(2015)舟定执民字第41号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于2014年12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后,本院受理立案,并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人张小龙名下位于舟山市定海区东大街76-1号的商业用房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俞鼎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