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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恩民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恩民初字第446号原告张某某,男,生于1981年8月7日,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巴中市巴州区十一中学教师。被告辜某某,女,生于1990年9月16日,汉族,中专文化,居民。委托代理人李明成,巴中市巴州区巴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2015年5月6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周兵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周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