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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00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西安岩钢物资有限公司与海南中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中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岩钢物资有限公司,海南中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中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496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岩钢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玉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精良,西安市新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海南中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国兴,董事长。被执行人海南中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负责人马骊,总经理。西安岩钢物资有限公司与海南中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中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017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4月20日,西安岩钢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岩钢物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新执字第00496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利平审判员  舒四来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潘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