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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支行与上海中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浩定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支行,张开东,黄歆怡,沈俊,徐琴,肖传惠,徐晓玲,陈美芳,刘海翰,上海中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浩定实业有限公司,刘朝晖,何丽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87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宝山区。负责人王睿,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小丹。委托代理人沈春,上海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开东,男,1967年10月15日生,汉族。被告黄歆怡,女,1971年12月19日生,汉族。被告沈俊,男,1970年9月14日生,汉族。被告徐琴,女,1971年2月5日生,汉族。被告肖传惠,男,1974年9月19日生,汉族。被告徐晓玲,女,1986年4月4日生,汉族。被告陈美芳,女,1968年5月16日生,汉族。被告刘海翰,男,1954年11月8日生,汉族。被告上海中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刘海翰,总经理。被告上海浩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张开东,总经理。上列十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海群,上海元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朝晖,男,1983年6月23日生,汉族。被告何丽容,女,1983年5月16日生,汉族。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支行与被告张开东、黄歆怡、刘朝晖、何丽容、徐晓玲、肖传惠、陈美芳、沈俊、徐琴、刘海翰、上海中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浩定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刘朝晖、何丽容下落不明,需要以公告方式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故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陈双幸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霜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