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民二初字第00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钱勇、侯萍与腾勇、黄长芳等拍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勇,侯萍,腾勇,黄长芳,滁州市宏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拍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二初字第00312号原告:钱勇,男,1970年7月16日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原告:侯萍,女,1992年3月27日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腾勇,男,1975年5月11日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黄长芳,1975年4月17日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被告:滁州市宏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不详,组织机构代码证不详。法定代表人:薛加田,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勇、侯萍与被告腾勇、黄长芳、滁州市宏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钱勇、侯萍以搜集新证据为由,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勇、侯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勇、侯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钱勇、侯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肖珺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