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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民初字第00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舒龙兴与江阴市徐霞客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龙兴,江阴市徐霞客镇人民政府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初字第00546号原告舒龙兴。委托代理人董再强,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市徐霞客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璜塘环东路1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舒龙兴诉被告江阴市徐霞客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舒龙兴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舒龙兴申请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龙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25元(舒龙兴已预交),由原告舒龙兴负担。审判员  李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田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