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5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蜀帝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璧锦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蜀帝广告有限公司,重庆碧锦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5941号原告重庆蜀帝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福红路56号1栋2单元11-2号,组织机构代码66891279-8。法定代表人舒静,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国明,重庆瀚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碧锦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吴冬冬,公司经理。原告重庆蜀帝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碧锦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蜀帝广告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蜀帝广告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蜀帝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447元,由原告重庆蜀帝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毕 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许雪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