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1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驿民初字第1928号原告张某,女,198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刘某1,男,198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现在驻马店市监狱服刑。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1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4月份相识。××××年××月××日,双方在驻马店市驿城区民政局自愿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婚生一女,名叫刘某2。之后,被告刘某1因犯罪被判刑入狱,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而成讼。另查明,原、被告无婚前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张某提出离婚,被告刘某1同意。二、婚生女刘某2随原告张某生活,被告刘某1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从2015年12月份开始支付,付至女儿刘某2满18岁时止,抚养费于当月月底前付清)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上述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既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文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