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支商初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常熟市支塘镇任阳金新无纺机械配件商店与常熟市富日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支塘镇任阳金新无纺机械配件商店,常熟市富日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支商初字第00117号原告常熟市支塘镇任阳金新无纺机械配件商店,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支塘镇任阳朝阳路。经营者毛学荣。被告常熟市富日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支塘镇(任阳)晋阳东街7号。法定代表人高卫根。原告常熟市支塘镇任阳金新无纺机械配件商店诉被告常熟市富日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常熟市支塘镇任阳金新无纺机械配件商店于2015年5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支塘镇任阳金新无纺机械配件商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支塘镇任阳金新无纺机械配件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焦林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顾逸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