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场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韦某与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存卷:2份共印:12份主送:当事人抄送:代理人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场民初字第46号原告:韦某。委托代理人:楼杭炜,浙江好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诉被告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韦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成科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 记员 杜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