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民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某、王强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某,王强荣,王廷安,王壮壮,王永廷,陈家湾乡下寺头中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民初字第261号原告杨某,男,汉族。法定代理人杨拥军,男,汉族,系原告杨某之父。被告王某某,男,汉族。被告王强荣,曾用名王昌云,男,汉族。被告王廷安,男,汉族。被告王壮壮,男,汉族。被告王永廷,男,汉族。被告陈家湾乡下寺头中学。法定代理人高生武,系该校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某、王强荣、王廷安、王壮壮、王永廷、陈家湾乡下寺头中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审判长 刘丑小审判员 李婷懿人���陪审员穆艳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彩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