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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广东方胜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龚开元、温州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方胜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龚开元,温州德邦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279号原告:广东方胜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刘明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瑞霞,该公司员工。被告:龚开元,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XX县。被告:温州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薛大鹏。案由:劳动争议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方胜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龚开元、温州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广东方胜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方胜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东方胜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亮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嘉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