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方城民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张长根与张天歌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长根,张天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方城民初字第410号原告张长根,1950年4月20日生。委托代理人杜宏山,方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天歌,女,52岁。原告张长根与被告张天歌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徐延超审判员 顾东升陪审员 王朝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冯 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