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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方城民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张长根与张天歌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长根,张天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方城民初字第410号原告张长根,1950年4月20日生。委托代理人杜宏山,方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天歌,女,52岁。原告张长根与被告张天歌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徐延超审判员  顾东升陪审员  王朝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冯 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