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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站民一初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杨明章诉许小兵、王文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章,许小兵,王文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站民一初字第00078号原告杨明章,男,1965年11月30日出生。被告许小兵,男。被告王文顺,男,1950年11月2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明章诉被告许小兵、王文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明章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明章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明章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杨明章负担。审判员  候玲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杜光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