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站民一初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杨明章诉许小兵、王文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章,许小兵,王文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站民一初字第00078号原告杨明章,男,1965年11月30日出生。被告许小兵,男。被告王文顺,男,1950年11月2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明章诉被告许小兵、王文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明章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明章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明章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杨明章负担。审判员 候玲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杜光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