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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诉前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红新与被执行人付强、朱海莹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红新,付强,朱海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诉前保字第65号申请人刘红新,男,1973年4月6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申请人付强,男,1976年6月20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申请人朱海莹,男,1981年10月11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申请人刘红新与被申请人付强、朱海莹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二被申请人付强、朱海莹在松原市前郭县中医院应取得的工资款共计人民币5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自2015年5月起,除每月为被申请人付强留存生活费人民币500元外,对其其余工资及奖金予以冻结,至满人民币30000元时止。二、自2015年5月起,除每月为被申请人朱海莹留存生活费人民币600元外,对其其余工资及奖金予以冻结,至满人民币20000元时止。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红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辛立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