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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双刑初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王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朝双刑初字第00136号公诉机关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女,1972年4月24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黑龙江省五常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4年6月24日被原朝阳市公安局双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6日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在逃,2015年2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朝阳市看守所。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以双检诉刑诉(2015)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红梅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6月,被告人王某伙同刘某、李某、崔某(三人均另案处理)四人预谋,由王某随时寻找在街上单独行走的老太太,以打听能治病的“老中医”为由和被害人搭讪,恳求被害人将其送到“老中医”家。后崔某谎称自己知道“老中医”家,并答应愿意带领王某和被害人找“老中医”。在找“老中医”途中,崔某询问被害人家庭情况,李某未遂在旁边偷听。李某在刘某指挥下,藏身到附近居民楼中,再由王某、崔某带领被害人来到李某所藏身的居民楼下,李某下楼并假作“老中医”的孙子,说出之前偷听的被害人家庭情况,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后即说被害人家里人有灾,他爷爷能帮助被害人破灾,但要把身上及家里的财物押在他那里,第二天才能取回财物。待骗到被害人财物后,四人便立即逃离现场。2004年6月10日上午7时许,王某等四人在朝阳市双塔区蓝宝石宾馆附近,利用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蔡某人民币650元、金戒指一枚。经鉴定,被骗金戒指价值人民币815.38元。2004年6月23日上午9时许,王某等四人至葫芦岛市连山区中心医院附近,用同样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赵某人民币2000元、金戒指两枚。经鉴定,被骗金首饰价值人民币2394.22元。2004年6月24日上午12时许,王某等四人至朝阳市光明街附近,用同样的方法骗取被害人魏某人民币2900元、黄金项链一条、铂金项链一条、18K金戒指蓝宝石一枚。经鉴定,被骗金首饰价值人民币3719.9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请求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某无辩解。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与刘某、李某、崔某(三人已判刑)均系黑龙江省五常市杜家镇人,又系亲属关系。2004年6月,刘某纠集李某、崔某及被告人王某等人预谋骗取他人财物,并进行了角色分工。由王某在街上随时寻找作案目标,以打听能治病的“老中医”为由和被害人搭讪,恳求被害人将其送到“老中医”家。后崔某作为托,谎称自己知道“老中医”家,并答应带领王某和被害人找“老中医”。在找“老中医”途中,崔某询问被害人家庭情况,李某尾遂偷听。李某在刘某指挥下,藏身到附近居民楼中,再由王某、崔某带领被害人来到李某所藏身的居民楼下,李某下楼并假作“老中医”的孙子,说出之前偷听的被害人家庭情况,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后即说被害人家里人有灾,他爷爷能帮助被害人破灾,但要把身上及家里的财物押在他那里,第二天才能取回财物。诈骗得逞后,四人便立即逃离现场。2004年6月10日上午7时许,王某等四人在朝阳市双塔区蓝宝石宾馆附近,利用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蔡某人民币650元、黄金戒指一枚。经鉴定,被骗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815.38元。2004年6月23日上午9时许,王某等四人至葫芦岛市连山区中心医院附近,用同样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赵某人民币2000元、金戒指两枚。经鉴定,被骗金首饰价值人民币2394.22元。2004年6月24日上午12时许,王某等四人至朝阳市光明街附近,用同样的方法骗取被害人魏某人民币2900元、黄金项链一条、铂金项链一条、18K金戒指蓝宝石一枚。经鉴定,被骗金首饰价值人民币2236.84元。综上,被告人王某等人共实施诈骗作案三起,涉案现金及首饰价值合计人民币10996.44元。案发后上述赃款及首饰等赃物均已退还给三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刘某、李某、崔某的供述;被害人蔡某、赵某、魏某的陈述;证人孙某的证言;蔡某的辨认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2004)朝双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书;检验报告;被告人户籍材料;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认识一位“老中医”可以治病、消灾的事实,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多次骗取被害人财物合计人民币10996.4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指控数额有误,应予纠正。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具有如下量刑情节: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全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多次诈骗,可酌情从重处罚。对被告人上述量刑情节进行综合评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2月6日起至2015年7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杨 辉人民陪审员  XX才人民陪审员  范淑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晓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