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顾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115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顾某,个体经营户。2013年6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6月13日被莱西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莱西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4]6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审理期间,经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1年4月,被告人顾某谎称认识青岛市副市长,以能帮刘某浩调整工作为由,骗取刘某浩人民币10万元。2、2011年6月,被告人顾某假借买房急需用钱为由,骗取刘某浩人民币20万元。案发后,顾某退赔全部赃款。公诉机关为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报案记录、破案经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户籍证明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顾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1、2011年4月,被告人顾某谎称认识青岛市副市长,以能帮刘某浩调整工作为由,骗取刘某浩人民币十万元。2、2011年6月,被告人顾某假借买房急需用钱为由,骗取刘某浩人民币二十万元。另查明:2013年6月8日,经被告人顾某同意其亲属退赔被害人刘某浩三十万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2015年3月11日,被告人预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还查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经判前社会调查,被告人对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适用于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报案记录、破案经过、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户籍证明书。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全部退赃退赔,自愿接受财产刑处罚,预缴罚金,取得被害人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判前社会调查,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顾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责令被告人顾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接受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 娟审 判 员 刘某荣人民陪审员 丁保坤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臧艳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