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红安行非审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红安县国土资源局与红安县汽车运输总公司非诉行政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红安县国土资源局,红安县汽车运输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红安行非审字第00029号申请人红安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吴昀,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汪明长、熊章红,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红安县汽车运输总公司。申请人红安县国土资源局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申请人红安县汽车运输总公司作出的红土资执罚(2014)0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就本案所作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适用法律、法规等进行了全面审查。本案审查过程中,申请人红安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红安县国土资源局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红安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对被申请人红安县汽车运输总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万福红审 判 员 刘俊兰人民陪审员 吴伯乐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文 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