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民四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陈春章、王秋芬、张爱花、李桂英、李旭光、高秋琴、陈月英、张永梅、王秋霞与陈俊杰、张月香、陈瑞涛、杨翠利、陈述雅、陈瑞红、秦月娥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章,高秋琴,陈月英,李旭光,王秋芬,王秋霞,张爱花,李桂英,张永梅,陈俊杰,张月香,陈瑞涛,杨翠利,陈述雅,陈瑞红,秦月娥,洛阳市涧西区郑州路办事处南村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四初字第312号原告:陈春章,男。原告:高秋琴,女。原告:陈月英,女。原告:李旭光,女。原告:王秋芬,女。原告:王秋霞,女。原告:张爱花,女。原告:李桂英,女。原告:张永梅,女。以上九名原告代表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红举、宋玉波,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俊杰,男。被告:张月香,女,系被告陈俊杰之妻。被告:陈瑞涛,男,系被告陈俊杰之子。被告:杨翠利,女,系被告陈瑞涛之妻。被告:陈述雅,女,系被告陈俊杰之孙女。被告:陈瑞红,女,系被告陈俊杰之女。被告:秦月娥,女,系被告陈俊杰之母。第三人:洛阳市涧西区郑州路办事处南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原洛阳市涧西区工农乡南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林志成,男,系南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春章、王秋芬、张爱花、李桂英、李旭光、高秋琴、陈月英、张永梅、王秋霞诉被告陈俊杰、张月香、陈瑞涛、杨翠利、陈述雅、陈瑞红、秦月娥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牛同奎审判员 石平安审判员 马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刘会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