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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民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瞿发坤与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初字第368号原告:瞿发坤。被告:李明。本院受理原告瞿发坤与被告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李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属奎屯垦区辖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奎屯垦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李明住所地奎屯市独克公路三公里半111区,该地属奎屯市行政辖区范围内,以被告住所地为管辖依据,原告瞿发坤在奎屯市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此案有管辖权,故被告李明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李明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审判员 汤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高改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