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陈琪与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琪,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6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琪。委托代理人李曦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成。委托代理人姚莹莹。上诉人陈琪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2014)宝民三(民)初字第1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琪以已与被上诉人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申请减免部分上诉费。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上诉人陈琪请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琪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7.50元,由上诉人陈琪负担,本院予以减免人民币10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海邑审 判 员 周刘金代理审判员 高 胤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黎明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