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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2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福建佳日工程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与龙岩市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佳日工程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龙岩市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2688号原告福建佳日工程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五洲财富中心4幢717号房。代表人兰石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晓东,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旭辉,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龙岩市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黄邦村(龙岩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市九龙水泵制造有限公司办公楼三楼)。法定代表人张叶生,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以被告付清了工程款,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佳日工程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20元,减半收取为1660元,由原告福建佳日工程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庆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郭露莹(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