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民一初字第00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路娟、宋怀林相邻采光与宋怀林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娟,宋怀林
案由
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0904号原告:路娟,个体。委托代理人:黄永年,明光市张八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怀林,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路娟诉被告宋怀林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中,原告路娟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路娟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路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路娟负担。代审员 钱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夏晓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