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立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赵玲与彭峰离婚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立民初字第147号原告赵某,女,汉族。被告彭某,男,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某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之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胡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