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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立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赵玲与彭峰离婚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立民初字第147号原告赵某,女,汉族。被告彭某,男,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某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之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胡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