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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民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侯兵与易传华、黄兴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侯兵,易传华,黄兴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保字第422号原告:侯兵,男,生于1972年8月1日,汉族,四川省阆中市人,初中文化,住四川省江油市新泰城小区。委托代理人:杨仁明,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传华,男,生于1960年2月20日,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人,高中文化,住绵阳市涪城区西山东路88号附9号。被告:黄兴会,女,生于1961年12月6日,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人,高中文化,住绵阳市涪城区西山东路88号附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兵诉被告易传华、黄兴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兵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00元,由原告侯兵承担。审判员  牟玉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雨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