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民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侯兵与易传华、黄兴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侯兵,易传华,黄兴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保字第422号原告:侯兵,男,生于1972年8月1日,汉族,四川省阆中市人,初中文化,住四川省江油市新泰城小区。委托代理人:杨仁明,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传华,男,生于1960年2月20日,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人,高中文化,住绵阳市涪城区西山东路88号附9号。被告:黄兴会,女,生于1961年12月6日,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人,高中文化,住绵阳市涪城区西山东路88号附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兵诉被告易传华、黄兴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兵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00元,由原告侯兵承担。审判员 牟玉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雨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