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民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张西营与穆金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西营,穆金明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民初字第163号原告张西营。委托代理人刘中华,太康县王集乡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穆金明。委托代理人李树林,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西营诉被告穆金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西营于2015年5月5日以无法提供鉴定需要的检材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西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西营撤回对被告穆金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西营负担。审判长 程海港审判员 韩 冰审判员 席长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叶志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