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微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滑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滑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微民初字第131号原告滑某。被告赵某。原告滑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滑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滑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原告不断发现被告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双方矛盾加剧,多次协议离婚未果。2013年2月25日被告带走自己所有的衣物离家出走至今。2013年10月24日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被告经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应诉,微山县人民法院(2013)微民初字第16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仍无任何联系。现原、被告分居已两年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再次诉至法院,恳请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原告滑某提交如下证据: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是合法的夫妻关系。2、(2013)微民初字第1637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原告于2013年10月25日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夫妻感情破裂。3、马坡镇大王庄村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于2013年2月25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双方感情破裂。被告赵某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在微山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于2013年2月25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于2013年10月25日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仍未有任何联系。2015年1月9日,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2013)微民初字第1637号民事判决书、马坡镇大王庄村村委会证明及庭审笔录等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婚姻基础一般;被告于2013年2月25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符合法律规定的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离婚条件;原告曾于2013年10月25日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分居又满1年的时间。故原告要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赵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当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滑某与被告赵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滑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长兵人民陪审员 侯明龙人民陪审员 王开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徐 滕附:与本案有关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