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铁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红河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石锁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与贺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远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铁民初字第16号原告红河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石锁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住所地云南省弥勒市。负责人何治国,该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杨树芳,云南砺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贺军,男,壮族,住云南省蒙自市。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市。负责人李碧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俊,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负责人余兴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森,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红河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石锁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诉被告贺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红河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石锁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红河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石锁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3元,减半收取787元,由原告红河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石锁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负担。审判长 马劲森审判员 胡会东审判员 李天程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夏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