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执字第4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王丽丽与孙龙龙、姜聚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丽,孙龙龙,姜聚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404-4号申请执行人王丽丽,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孙龙龙,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姜聚霞,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丽丽与被执行人孙龙龙、被执行人姜聚霞债权纠纷一案中,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平民一初字第239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2年12月29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2月27日划拨了被执行人孙龙龙的银行存款1824元,2015年5月6日到庭交纳案款1500元;被执行人姜聚霞于2014年11月28日到庭交纳案款14594元。上述案款已由申请执行人支取。2015年5月6日,申请执行人王丽丽到庭提交了被执行人孙龙龙、被执行人姜聚霞已经全部付清案款的证明。被执行人孙龙龙、被执行人姜聚霞已经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平民一初字第2392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予以结案。执行费594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尚丰文审判员 张彦教审判员 刘浩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陈忠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