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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民一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青岛保利广恒置业有限公司与杨玉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保利广恒置业有限公司,杨玉平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一初字第138号原告青岛保利广恒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成群,山东瀚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锐栋,山东瀚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玉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保利广恒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玉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保利广恒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83元,减半收取3091.5元,由原告青岛保利广恒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宫 茜人民陪审员 姜元祥人民陪审员 李攀登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符晓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