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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管异初字第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李中军与重庆泰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中军,重庆泰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管异初字第00251号原告李中军,男,197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被告重庆泰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走马镇金马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立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中军诉被告重庆泰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告重庆泰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提议,请求将本案移送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原告李中军住所地在四川省大竹县;被告重庆泰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注册地在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园礼嘉街道115号,主要办事机构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走马镇金马路1号。2011年7月,原告李中军应聘到被告单位从事驾驶工作,2014年12月26日,原告李中军向重庆市北部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逾期未作出裁决,现原告起诉来院。本院认为,原告因劳动争议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或其它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本案中,原告到被告单位从事驾驶工作,其工作性质是流动性的,及合同履行地不能锁定在某一个地方;被告注册地虽在本院辖区内,但实际办公地和经营地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走马镇金马路1号处,原告也认可被告将办公地点搬到此处已有两年多,同时被告也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因此,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将原告李中军诉被告重庆泰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移送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国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陈 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