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0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0611号原告王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故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王振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袁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