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民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吴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200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罗心悦,南丹县车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原告吴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受理后,原告吴某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韦素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韦家贤 百度搜索“”